英国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与反糜烂有关或者包罗反糜烂内容的立法其立法实践在一定水平上反映了成熟商业社会中行贿犯罪刑法治理的生长趋势。
英国曾先后通过了一系列与反糜烂有关或者包罗反糜烂内容的立法其立法实践在一定水平上反映了成熟商业社会中行贿犯罪刑法治理的生长趋势。从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的内容来看其所具有的4个主要特点与英国特定的法治和社会情况关系密切。
涵盖内容较为广泛
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将相关行贿犯罪的处罚工具划分为犯本罪之人和犯本罪的其他人。量刑的规模也凭据差别的法式来确定适用浅易法式的处罚较轻往往仅处罚金;适用公诉法式的处罚较重往往处羁系。
就一般行贿犯罪而言经浅易法式治罪的处不凌驾12个月的羁系同时可以并处罚金;经公诉治罪的处不凌驾10年的羁系同时可以并处罚金。而对于预防商业机构行贿失职罪只划定了经公诉治罪并可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适用这一法例的历程中差别的治罪法式会导致完全差别的量刑效果。此外处罚效果的轻重还与犯罪主体有关与犯本罪的其他人相较而言犯本罪之人所受到的处罚往往更重。
2010年4月获得批准、2011年7月生效的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虽然只有短短20个条款但其在立法体例上开创了一体化的行贿犯罪治理立法模式除涉及行贿犯罪的一般划定外还包罗追诉法式、统领规模、预防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这部法例是围绕“解决商业机构在谋划情况中可能面临的行贿问题”这一基本目的展开的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纵然在其颁布十年后的今天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仍被普遍认为是世界上最为严厉的反行贿法之一而这均得益于其立法理念和设计。
此外在统领规模上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接纳了属田主义和属人主义相联合的原则。总的看来其从详细罪名、辩照顾护士由、刑事处罚、同意起诉、适用规模、其他划定等方面临行贿犯罪行为举行了划定构建起了较为完整严密的规则体系。
再次实体与法式并重。
所谓实体与法式并重是指在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中既划定了行贿犯罪的实体性内容如详细罪名和辩照顾护士由以及刑事处罚;又划定了提起行贿犯罪诉讼的法式性内容如同意起诉、适用规模等。法式与实体并重式的划定不仅可以体现出其立法特色还可以为相关诉讼法式提供成文法式的指引有助于实现其所追求的法式公正。同时实践证明将实体与法式相联合制定统一的反糜烂法兼具预防和处罚的功效有利于科学有效地防止糜烂降低反腐成本。
内容特点适合英国社会情况
从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的内容来看其划定主要涉及一般行贿犯罪和预防商业机构行贿失职犯罪两个方面其中一般行贿犯罪包罗行贿罪、受贿罪、行贿外国公职人员罪三个详细罪名而预防商业机构行贿失职犯罪项下则只包罗预防商业机构行贿失职罪一个详细罪名。虽然对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建立上述四项罪名可是二者的相关犯罪行为组成要件并不完全一致。
从该法对法人和自然人犯罪的认定来看法人犯罪虽然也是由其内部相关人员实施的但还必须满足其他两个条件:一是该人员与法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二是该人员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是维护法人的利益。因此当自然人出于维护法人利益的目的且与法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时其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归属于法人而非自然人自己;反之自然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就应该组成自然人犯罪而非法人犯罪。
首先接纳复合责任模式。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第七条划定了“预防商业机构行贿失职罪”该罪名是行贿犯罪领域立法的首创。这一罪名的设置以执法形式确定了商业机构在谋划运动中应当推行的预防行贿职责进一步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攻击力度。
在预防商业机构行贿失职罪中商业机构唯一的有效抗辩理由是其在谋划历程中已经制定了能有效预防行贿行为发生的合规化法式。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接纳了直接责任与严格责任相联合的复合责任模式划定在行贿行为已经被充实证明的情况下除非商业机构能证明其有能充实预防行贿的内部法式否则应当直接负担刑事责任。复合责任模式的引入是英国对行贿犯罪传统责任模式的重大调整反映了其在治理行贿犯罪方面的理性态度即不仅要惩戒行贿人而且要求与该行贿人相关联的商业机构负担未能有效预防行贿的主体责任。
凭据英国《2010年反行贿法》第十条的划定对有关行贿犯罪在一定规模内的起诉必须经由相关人员的同意或允许。主要涉及三种情形:一是除经总检察长、重大欺诈案件办公室主任、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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